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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 原告诉称:原告在广州沙溪五金塑料城十一街627档上班送货,在4月6日下午送货的路上与一辆自行车相撞,本人没有机动三轮车驾驶证,去拘留了15天,因伤势不重,三天就出了院,伤者所有经济损失为6000元整,老板要我与他共同承担费用,才让我上班。请问本人是否承担一半的责任?谢谢

其他 2011-06-01 18: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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