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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现在一家外企工作,职员工每人每天至少工作8小时,原上班时间为8:00,超过8点按迟到论处,员工均无异议。之后企业规定7:50上班,之后按迟到处理,下班时间不变。等于每天延长10分钟的工作时间,但未支付这10分钟的劳动报酬,企业强制实行的规定,而未征员工、工会的同意,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侵害了员工权益?2.在公司强制将工作时间延长10分钟后不久,强制要求所有员工7:42之前到达单位并打卡,7:42之后以迟到论处,无形中又将劳动时间延长了8分钟。并且企业计划下一步继续将上班时间提前,下班时间不变,继续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切不服给任何报酬。请问企业这种得寸进尺的行为,员工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3.企业强制要求员工值夜班,即白天工作满8小时以后,当天18:00至次日早8:00继续在公司工作,值班时长14小时。如果不值班的话,按缺勤处理,作相应处罚。作为相应的补偿,值夜班者夜班可以获得补助40元,次日早8:00可以下班,白天休息一天。但周五、周六值夜班者,次日休息属于公众休息日,公司不再补偿休息时间。1)请问企业这种强制要求员工连续工作8+14=22小时的行为合法么?是否应征得值班者同意或自愿值班?2)关于值班的性质公司一直不给出明确的概念,夜班费象征性的给予40元合理么,是否应按照加班(周一至周五值班时给予150%的经济补偿)、特勤(周六、周日值班时给予200%的经济补偿)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3)关于夜班次日休息,出于对公平,且对劳动者保护的原则,公司是否应对周五周六值夜班者,另外补偿休息时间?问题有点多,希望各位法律工作者给予援助,谢谢!!

其他 2016-11-15 17: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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