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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9日,我弟弟在广东某夜宵摊消费时与摊主发生争吵,被摊主的儿子持 *** 杀害致死。三日后凶手自首。2008年9月10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律师的主持下,我代表父母作为受害方在凶手民事赔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就民事诉讼达成调解:凶手方支付12000元赔偿金,我方撤回民事诉讼;并向法院呈交了达成谅解,请求法院对凶手减轻处罚的申请书。2008年10月14日法院判凶手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三年。法院的判决明显低于法定刑期,请问这样的判决合法吗?

刑事辩护 2009-02-21 14: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们就这样原谅对方?在该具体案情下,判3年似乎还是畸轻。建议请求检察院抗诉。
  • 按照《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或死刑。但自首和受害人有过错可以减轻处罚。本案中,凶手系自首,且你们作为受害人已经出具请求减轻处罚的书面材料,应该说不具有明显违法的情形!但是如果没有你们出具的请求减轻处罚的书面材料,是不可能这样量刑的!
  • 判的也太轻了。只付了1.2万,你就请求法院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想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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