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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我从元旦节期间因发现怀孕伴有呕吐反应所以请假,后于1月17日重新上班。 此次上班后由公司口头通知,将我行政部并入财务部,同时又与我们重新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签定时间依旧为最初的2010年5月13日,三年期,同时将原工资的一半定为绩效工资,并跟我们说,如果不签定就视为自动离职。 在签完合同后,财务部负责人拿了一份人事部门发的通知让我过目,里面内容大致两点内容:1、行政部并入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人管理并安排工作;2、我本人由于前期工作松散,不符合公司录用要求,而降薪20%。 近期,人事部又以我工作不饱和为由,扣除我所谓的绩效工作。 基于上以问题,我想请问的是: 1、在知道我怀孕后调动我的工作岗位,并以种种借口降低工资是否合法? 2、再次以工作不饱和降低或扣除我绩效工资是否合法? 3、如以上均不合法,我到仲裁部门起诉公司,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4、我现在怀孕五个月,待生完孩子是否还有到仲裁部门起诉的权利? 5、如起诉,我可主张的权益有哪些?

仲裁 2011-05-09 15: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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