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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80年被乡镇录用为合同制工人,一直在镇上上班,属全额拨款在编人员。94年被分流到乡镇下属的事业单位,到了99年单位效益不好,与我们签订了协议回家,协议规定养老保险金单位承担一半,自己承担一半,没有生活费。因事业单位缴费是按档案工资的50%左右缴纳,所以十来年自己也得缴纳了5—6万.当初不懂劳动法。现在退休了,请问律师,这样做合法吗?所交的钱打官司能追回吗?另外社保发放退休金后,属于单位承担的阳光工资、住房补贴不发怎么办?请帮帮我!

其他 2011-05-09 16: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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