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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写明,如果用人单位和个人都分别在公司注册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提出仲裁,应当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进行仲裁。我的公司在上海,我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青岛,合同上也已经写明。我在青岛提起了仲裁,已经受理案件,公司又在上海以我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对我提出仲裁。对于管辖权异议,我发函给了上海的仲裁委,并提供了证据,希望将案件移交到我的劳动合同履行地进行仲裁。但上海的仲裁委执意要在上海进行,并不认可我提出的第二十一条。对与这种情况,我该怎样处理呢?上海的仲裁有权这样做吗?明显是违反法条的行为啊。而且公司的这种行为明显在拖延时间,消耗我的成本。

其他 2016-11-19 08: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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