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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和我现在的老公都是二婚了,他有个十五岁的儿子,我们结婚两年了,我怀孕两次了,他都不要这个孩子,因为这些我们感情不好,经常吵架,他经常在家里唠叨不停,他一唠叨我听着就烦,我们就吵架,要是我起诉离婚那我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离婚 2019-07-02 03:57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不需要承担责任。 离婚的途径有两种,其一是民政部门的协议离婚,其二是通过诉讼而离婚。协议离婚可能会由于种种原因而陷入僵局。比如说:双方不能就孩子的抚养问题、财产的分割问题等在短时间内达成共识,那么就必然会造成离婚不成。而一次又一次地协商也可能会造成双方或一方精疲力竭,甚至几近崩溃。有的虽然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一方均作出了巨大的让步,但另一方就是仍然不同意离婚。这样一来,婚仍然是离不成。因此离婚的期限恐怕就无底线了。如果有一方故意回避离婚,另一方也就只有选择起诉离婚。
  • 可以起诉离婚,具体可以找律师制定详细的诉讼方案!
  • 你好,1、离婚可协议或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在户口所在地做离婚登记,诉讼离婚可在对方户籍所在地法院,对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可在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协议离婚由双方就离婚、孩子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到夫或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 3、无法协议离婚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如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情形的,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搜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向法院起诉离婚吧 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婚后财产归双方共有,均分,但有过错一方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财产,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 ,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②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以破裂的,可以判决离婚。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如果是诉讼离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
  • 婚姻需要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若无感情基础在琐碎的生活中双方都会感觉经营的很艰难。从法律的角度,法院判离婚要充分考虑婚前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状况等综合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无和好的可能 感情是冲动的,说不上为什么的,算是不顾一切的,而且自己不能控制的。
    婚姻是理智的,当两个人决定要结婚时,除了感情,还包括对彼此的忠诚,关爱。是一种社会现象吧。
    家庭是婚姻的产物,有了婚姻就组成了家庭,从此风花雪月不再是两个人的全部,柴米油盐才是家庭的中心。
    责任是婚姻的前提,有责任的人才配走进婚姻,责任有时候已经超越了情感,而成为家庭维系的纽带
  • 你好!你承担什么责任,是他孩子不是你的,你也没有抚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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