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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儿出生于2010年01月08日,现在在海口读小学一年级。由于以前一直使用姓名杨屿珊,而户口册登记为杨屿姗,现在申请更正为杨屿珊。变更姓名需要学校证明,请问学校证明怎么开?谢谢!

离婚 2020-04-21 15: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证明你女儿现在使用的名字就是杨屿珊,并注明身份证号码,以及父母的身份证信息,由学校加盖公章。
  • 这个请您咨询学校,不属于法律问题
  •   一、变更姓名的审批条件   1、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   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罚接受劳动教养的,不得变更姓名。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三、变更姓名的办理步骤   1、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井提出意见,由主管   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 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   4、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的批件当场办理变更手续。
  • 应该咨询派出所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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