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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大理人;我老公是吉林省人,他们一家四口2002年来到昆明做生意,一直在租房住,我和老公2007年6月结婚,婚后有两次自然流产,一直没有孩子,4年来一直和公婆住在一起,一起做生意,由公婆管账,也不准我出去工作,我们在2009年10月在下关买了一套3居室,金额40多万,在我不知情之下他们将“房屋共同买受人”填了他爸爸,妈妈,姐姐的名字,没有我和老公的,但是我老公是知情的,是他们一家四口商量好的。我感觉4年来我身心都很痛苦,所以现在我想和老公离婚。但是,4年来我和老公没有和公婆分家,要用钱也是向公婆要,我和老公之间没有存款,也没有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对我有没有益处?我能否得到一些补偿?谢谢!

离婚 2011-05-11 11: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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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可以得到补偿。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对共同财产可以不分或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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