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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而劳动法为不超过44小时,我所在企业准备实行每天7.5小时,每周6天工作制,月薪1100以上,桂林市最低工资820,企业称不违法,超时部分用多出820元的钱算加班费,请律师解答违法与否,我们该如何维权

其他 2011-05-11 14: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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