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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持有一份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由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起十日内(1)恢复原告的工职、安排原告的工作,(2)补发原告1996年1月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的按规定的工资,(3)为原告办理按规定应调而未调的工资级别(4)为原告补交按规定应由被告负担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该判决书于2004年8月生效,2004年十月二十九日申请强制执行。至今巳8年只执行了第二项内容。法官说:判决书的第一项我们不能执行。我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法院置之不理,却要我将判决书生效后至今的工资及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损失另行起诉。在此,请教各位尊敬的律师,法院这样做是违法?我该如何应对,还是必须另行起诉?请指教。多谢!

案件执行 2011-05-12 17: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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