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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其他 2011-05-11 22: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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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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