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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租赁公司的法人代表,今年年初有一客户向我公司租赁一辆佳美小轿车,使用十几天后我公司通过GPS定位系统发现车辆一直没有使用过,此时租车人已经无法联系到。后我公司人员立即查找车辆位置,发现停于公安局停车场内,经过询问得知我公司租赁的这台轿车被人用作抢劫的作案工具,被公安局破获后扣留起来。而这时租车人也跟我们联系过,说那车不关他的事,他朋友借走了,没想到会去抢劫。之后租车人再无法联系到。据我们向公安局民警询问得知,公安局并没有抓捕租车人,也没有联系过租车人。我想请问律师,公安局民警这样做是否合理?向我们公司租赁汽车后被人用做作案工具,租车人是否负有责任?我一直怀疑租车人也是抢劫团伙的人员,专门四处租车作为犯案工具,请问是否可以要求公安局将租车人例为嫌疑犯?还有就是公安局声称车辆要等全部结案后,法院宣判完才可以返还,或者没收。如果没收我们的车辆是否合理?

刑事辩护 2019-03-25 18:4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合理的
  • 团伙多次实施抢劫属于犯罪情节严重,很可能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其中还有其他严重情节,主犯最高量刑甚至可能达到无期徒刑。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 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团伙共同犯罪的,分为主犯和从犯,主犯判的重从犯判的轻。
  • 对于抢劫罪犯罪集团抢劫的首要分子,刑法规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首要分子要对他所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抢劫罪犯罪集团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团伙抢劫犯罪怎么处罚,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种是一般的共同犯罪中的抢劫罪的处罚:  一般共犯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为实施某种犯罪而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  对于一般的共同抢劫犯罪中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种是犯罪集团中的抢劫罪的处罚: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而组织起来的共同犯罪组织。它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它的特点有:  1、犯罪集团由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组成。三人以上组成犯罪集团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实施犯罪。在这一点上,犯罪集团与黑社会组织以及犯罪团伙并无明显的区别。  2、犯罪组织比较固定。犯罪集团具有组织固定的特征,这是与一般的共同犯罪团伙相区别的重要特征,一般的共同犯罪的组织成员不固定,团伙成员经常迅速地发生变化,虽然有一两个或者几个核心成员,但是没有明显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组织固定性、稳定性,主要表现为集团内部成员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即所谓首领、头儿,犯罪集团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下形成统一的组织形式与纪律,进而实施各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活动。  3、犯罪集团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犯罪活动。集团犯罪是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下,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内,统一地实施各种各样的有组织的犯罪活动。 
  •   抢劫出租车的,构成抢劫罪,应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对于所发生的抢劫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抢劫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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