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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我和朋友去汽车租赁公司租汽车,当时对方要求我做为担保人,于是我就签下担保合同。1个月后,按照合同要求,汽车如时归还,而且也付清了费用。随后一年间,我的朋友与该汽车租赁公司经常有业务往来(也就是租车),但该期间我虽然知道该事情,但我并没有作任何担保事物。直到2009年,汽车租赁公司找到我,说我朋友因为与他们有经济纠纷,租了车后却没有付款,现在人也找不到了,所以认为我当时签了担保合同,所以我要负责偿还欠下的1000多元的租车费,可被我否决,我让他们找我朋友去,而我也向我朋友问清原因,我朋友觉得经常在他们这里租车可没有优惠,所以最后一次租车后,没有付钱。现在2010年,该汽车租赁公司已经对我起诉,法院也发了传票,对方声称,我在当时签的担保合同有效期是3年,而该条款是租赁公司自己手写上去的,当时有没有我也不记得了。那请问律师,对于目前状况我该怎么办?谢谢

合同纠纷 2018-08-31 14: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租赁出租车运营,有关车辆保险由租赁公司投保。基于此,你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你驾车出险的话,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向租赁公司赔偿。 对受害人则先由租赁公司赔偿。一般,超过保险费的部分在租赁合同中规定由你承担,故租赁公司赔偿受害人后可以向你追偿。
    1、你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起诉保险公司。
    2、精神损害在保险合同中一般属于免责情形,不予赔偿
    3、被扶养人生活费一般属于赔付范围。
  • 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后,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足的部分,有约定的按比例分担,否则平均分担。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 1.约定保证期间能否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
    2.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于保证期间未作约定的,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
    3.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处理。在我国,除约定保证期间外,法律还认可法定保证期间的存在。根据《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定保证期间系对约定保证期间的补充,主要适用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情形,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二是在约定保证期间无效情形,同样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三是在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情形,适用两年的保证期间。
    (1)正确理解“约定不明”的含义。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约定保证责任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全部还清为止的情况。这在商业银行制定的标准借款担保合同文本中最常见。对于该情形,一方面,保证合同实际上是对保证期间作出了约定,只是没有明确具体的时间;另一方面,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推断,当事人均愿意接受长期的保证期间,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实现。因此,如果将上述情形认定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从而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明显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而且对债权人不公平。《担保法司法解释》由此将保证期间推定为2年。因此,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担保法司法解释》对于何谓“约定不明”是有明确限制的只有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中能推断出保证人有承受较长期间限制的意思时,才视为“约定不明”,从而适用2年的保证期间。
    (2)正确区分“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约定无效情形。没有约定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适用2年的保证期间;约定保证期间无效同样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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