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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内一子公司是劳务派遣公司,原通过我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的一职工,因公车改革终止了原派遣合同,又被我公司其他子公司招聘,并且不再是劳务派遣工的身份,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也发生了变化。在我公司的薪酬中有工龄这块30元/年,他要求我们把他往日在我派遣子公司将他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的3年工龄也要求计算,我们不认可,合法吗?谢谢

其他 2016-11-24 19: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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