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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黄某与刘某结婚,婚后按揭购有一套房产,市场价值约100万元,无共同生育的子女。2016年1月1日,黄某找周某借款30万,约定利率为月息3分,2016年6月1日前一并归还本息,否则出利息外,黄某还需按月支付迟延违约金5000元。2016年5月9日,黄某出售一批货物给向某,约定尾款20万元于2016年年底前付清。现黄某与刘某感情不和,准备协议离婚,刘某要求分的房产,房屋按揭款由自己偿还,其他债权债务都归黄某,黄某同意。周某一直催促黄某和刘某还款,并表示如黄某与刘某能在2017年2月1日前还款,可以放弃2016年11月1日之后的利息和违约金。黄某表示自己资金不足,全部现金还债有难度,但愿意以对向某拥有的债权来抵债。周某表示可以接受债券抵债,但自己对向某不熟,需要有一定的保障措施,且黄某与刘某虽然拥有离婚的自由,但不能影响自己的利益。2016年11月1日,周某与黄某、刘某三方协议债务偿还问题,请为三方拟定债务偿还协议草案

离婚 2016-11-25 19: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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