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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2514:26:13问题详情:劳动合同纠纷是不是可以把总公司两个分公司一起告了?详情:本人在2005年5月与厦门公司(总公司福清分公司工作至2015年7月,在2013年11月签了无期限劳动合同。在2015年7月调到三明分公司,在三明每月工资少发了400元,社会保险费连续少交10个月。本人在2016年7月15日向三明分公司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公司违反合同法38条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18日回复已补交不同意解除合同。本人在7月25日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薪资的理由向三明仲裁庭申请仲裁,。在2016年9月14日三明仲裁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裁决解除劳动合同,裁决三明分公司支付在三明少发的工资,不支持在福清的没休年假赔偿和裁决不是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不支持赔偿经济赔偿金,。在仲裁庭用人单位出具了2013年基本工资2300元劳动合同比本人手上的合同少了400元,本人有工资清单证明我的合同是真实的在,仲裁庭采信我这份合同。用人单位出具了补缴纳社保费证据是2016年6月30日申报,7月18日建账,8月1日划拨钱到账。9月23日本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总公司2个分公司都是被告,11月22日开庭,总公司,福清分公司答辩:没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要求驳回起诉,在庭审中又发现福清分公司没交2005年6月到2006年8月的社会保险费。本人现在可以向福清仲裁庭申请仲裁吗?三明仲裁合理吗?我还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离婚 2016-11-25 21: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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