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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是不是可以把总公司两个分公司一起告了?详情:本人在2005年5月与厦门公司(总公司福清分公司工作至2015年7月,在2013年11月签了无期限劳动合同。在2015年7月调到三明分公司,在三明每月工资少发了400元,社会保险费连续少交10个月。本人在2016年7月15日向三明分公司寄出解除劳动合同书(理由公司违反合同法38条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18日回复已补交不同意解除合同。在7月25日向三明仲裁庭申请仲裁,在2016年9月14日三明仲裁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裁决解除劳动合同,裁决支付在三明少发的工资,不支持在福清的没休年假赔偿和经济赔偿金。在仲裁庭用人单位出具了2013年基本工资2300元劳动合同比本人手上的合同少了200元,本人有工资清单证明我的合同是真实的在,仲裁庭采信我这份合同。9月23日本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总公司2个分公司都是被告,11月22日开庭,总公司,福清分公司答辩:没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要求驳回起诉,在庭审又发现福清分公司没交2005年6月到2006年8月的社会保险费。本人现在可以向福清仲裁庭申请仲裁吗?还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其他 2016-11-25 15: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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