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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2010年04月16日在被告1雇佣建筑房子的混泥土工,被告1被告2只是一个农村建筑房子的包工头,被告1于****年**月**日承包了被告2向被告3(房主)承包的基建房屋的工程,于2010年04月16日原告在听从那个被告1给于的工作安排在四楼工作时,因合板断裂,从四楼摔下来,致使原告造成了二级伤残(经俩次鉴定后),住院126天医药费用共计花了73723.12元(含原告自己垫付的48108.3元).被告1是一个没有资质的包工头,而被告2也是一个没有资质的包工头,被告3明知道被告2和被告1是没有资质的建筑商.在双当事人调解不来后,原告将被告1·被告2和被告3告上法院,那么该案件如何处理?那么又有什么法律可以参照呢?法院在护理费上参照了《工伤保险条例》又是否合理,是否还有其它的法律可以采用?父母的赡养费是否还需要除了户籍之外的什么证明呢?请问误工时间是怎么算的(在有俩次鉴定的情况下)?经两次鉴定第一次鉴定一级伤残,护理程度完全护理,第二次鉴定二级伤残,护理程度大部分护理,请加急下!

其他 2011-05-12 15: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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