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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5年11月30日与房东达成租房协议,并且签订手写书面合同,约定租房期为一年,截止2016年12月1日,如今合同到期,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本人押金,房东却以今年暖气费未缴纳为由拒绝退还押金并且要求缴纳今年暖气费,本人认为在合同解除之后今年无法使用暖气,我去年也是缴纳了全年暖气费,但是只从十二月一日住进,不应该缴纳今年的暖气费,注明(押金形式为一个月房费1100元,水卡电卡气卡各为100元,总计1400元,如果要起诉我能胜诉吗?合同是否有效呢!

其他 2016-11-28 10: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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