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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请问我的工人是2008年5月13号发生事故的,当时是在县医院抢救的之后就送到市医院再之后又送到省医院救治,在这的治疗过程中时间就拖到8月13号才回县劳动局作笔录,可是劳动局的经办人就跟我说;申请表上的申请人不能写单位名称要改写受伤本人的名字,因为是他本人就有一年的申请时间,所以我就按劳动局经办人的意思改了过来,现在工伤决定书下来了,我就去问社保赔偿,可社保那边却说;2008年5月13号到2008年8月13号的所有医疗费要我们单位承担,社保会报销的只有2008年8月13号之后的医疗费,我咨询了好多相关单位都没个说法,关于数额较大请各位律师帮帮忙,有什么办法才能拿到那笔钱,谢谢!

其他 2009-02-21 09: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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