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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家庭事故急需资金周转,经熟人介绍想向A借款10万元,A同意了,但必须我以房抵押登记在其名下,而且必须要求我做他指定的合伙出借人B作为受托人的卖房公证委托书,必须签订满足其利息条件而且借款期限必须为3年的《借款合同》,这些手续我都做了,在做委托公证书时,由于我是不得已做的委托,在委托内容中并没有注明房屋买卖的价格授权,然而,在借款才5个月时间,A和B就背着我偷偷地谎称借款已结清私自注销了抵押登记且以超低于市场的价格把我房产通过公证委托书不顾《土地使用证》一直在我手上而过户到了C的名下,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吗?属于无权处分吗?合乎善意取得吗?

其他 2016-11-29 11: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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