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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甲在乙没出面的情况下把乙的平房卖给了丙,当时乙在外地居住,甲把房本和乙的户籍证明交与了丙(在盖本房屋时甲乙都有出资,但房本上写的是乙的名字,购买时甲说是自己盖的,只是借用了别人的名字),丙在买房后一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因丙一直未见过乙的面,随找甲让乙回来办理过户未果的情况下丙用虚假的材料对房屋办理了过户,现乙回来起诉房管局撤销丙的房产证,丙作为第三人接到法院传票,现想咨询律师:丙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与甲的买卖合同并要求赔偿吗?

其他 2016-11-28 17: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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