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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7月购买60平米二手房一套,钱款当场付清,双方都无异议,但近日原房主说我还欠他5000元房款为给,要求付清余款,(合同中有一笔5000元的付款没有记录)。现在当时的付款收条已遗失,按法律现在我是否还得支付这5000元。请指点。

其他 2009-02-21 12: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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