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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商业贸易发生纠纷,我方为申请人方,在我方与被申请人方签订第一份合同时双方规定采取的为DDP规则,即我方需以货物到达对方当事人确定的地点办公室为风险转移地点,但我方在运送过程中不慎货物丢失,且我方与航运公司签订的协议为我方付全部责任,但由于对方急需货物,且我方不答应对方关于将第一批货物的定金转移到之后签订的第二份合同中,对方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付了尾款,后我们签订了第二份合同,对方认为我方发的第二批货物与样品不符,拒绝交付尾款,故我方提起仲裁,被申请人提起反仲裁请求,要求我方退回第一批货物的定金和尾款,我方现在应如何维护我方的权益,以及依靠哪些法条。拜托。急。

国际仲裁 2016-12-14 17: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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