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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资深律师你好!我与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法院判决,且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法院判决被告除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外,还明确判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执行局法官和被告见面后,已明确给我表态,他不主张计算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我已经诉前保全了被告的部分资产,执行局的人借故拖延,既不处置前面已保全的资产,也不愿冻结被告的工资。我现在该怎么办呢?请求帮助。谢谢!路人

案件执行 2016-11-29 12: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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