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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分两部分,一部分是正班,另一部分是加班,工作时间是8小时,5天,合同中还有一句话:其中含固定加班费XXXX,但我每个月加班时间超过36个小时,超出部分公司没有给加班费,但在工资单上公又做假,加班小时只写了如20小时,小如果我辞工了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超出36个小时的加班费,如果可以是否可以这样计算:固定加班费XXXX/36小时加班再乘多出加班小时

其他 2011-05-14 12: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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