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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刑事辩护 2011-05-15 10:5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什么意思?请你说清楚,我再回答。说清具体案情。
  •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膘、打手、管帐人等。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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