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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国有)与承运人签订了长期煤炭运输协议,规定在途损失承运人赔偿。本人主管煤炭工作,每次对承运人损失的煤炭吨数,都按购进价格要求给予经济赔偿。 由于公司购进的煤炭价格远低于市面价格,而俗话说十船九偷,因此承运人在途卖煤行为十分普遍。对此盗卖煤炭行为本人一直没有报案。现公司告我利用职务便利包庇、纵容他人盗卖公司煤炭获取非法利益,认为我伙同他人共同侵害公司(国有)财物,属贪污行为。不知公司的这种指控是否成立?谢谢

诉讼 2011-05-14 21: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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