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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96 年认识女友,后同居,当时女友18岁,到2000年11月我们登记结婚,1998年6月我以我的名义买地建房,当时双方父母都出了点资金助我建房,我也办理了相关许可证,都是我的名字,现只差房产证未办,2010年我们离婚打官司,现法院以是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时算起.本案婚姻效力自上诉人与答辨人补办登记结婚时的婚姻关系的效力起算时间可追溯到1998年3月8日始,当时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所以我在这期间买地建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婚后共同偿还了外债,因此法院一审二审都判我的房是共同财产要分割,这样判合理吗,我的结婚证有什么用?

诉讼 2011-05-15 12: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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