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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某某于2009年9月在一建筑方订购房屋一套,在还未动工时,就交付人民币十万元整,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应于2010年12月交付使用,并注明分期付款,修到该房时再付余下的两万多元,某某曾多次交付余下房款,因售房部无理要求某某多交一万多元的由他们代收的水、电、气费,因此某某就与售房部发生争执,但事后,某某多次到售房部交纳余下的房款,但售房部一直不收某某的余下的房款,事实证明,他们后来把代收的水、电、气费都是退了的,等到交房之日,某某一家人去领放钥匙的时候,售房部不但不交房,还称其房已经另售他人了,并且还要求某某交纳违约金两万多元,当时,这对某某一家人就如一个晴天霹雳,他们当时就主动与售房部协商,但售房部一直不予理睬,因此,某某决定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请广大的懂法者给与法律支持。

其他 2011-05-16 20: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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