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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为金融公司,入职时约定试用期3个月后转正但未签订劳动合同,3个月之后签订了劳动合同(3个月试用期)寄往总部(不确定是否盖公司章)且公司对于转正事项一直不予批复且无任何理由,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寄往总部后3天,总部人事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将试用期改为6个月且拒不承认之前与我们约定的3个月的试用期的情况,入职至今未购买五险,请问怎么维权。2.公司为金融公司,业务人员做的也是金融销售,才不久办下来的营业执照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且经营范围明确说明不包含金融等销售咨询)公司法务给出答复我们不属于金融公司和我们的总部是合作关系非同一家公司,请问公司是否违法。

其他 2016-12-14 11: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其实延长试用期倒也没什么,好坏两方面都有,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最起码公司也要和你签订3年以上的合同,这点来说倒也算是好处。当然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只能与同意员工约定一次试用期,但是你们所说的3个月试用期应该也只是口头的承诺吧?因为没有纸质合同作为基础,所以转正期试用期都是没有证据的,当然保险是要上的,这个是肯定的,和转正无关。
  • 未购买五险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补缴五险。既然是总部,那么你们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
  • 涉嫌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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