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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中介看了一套房子,价格没有谈成,也没有签看房协议,后来看到房东自己发布到网上的信息,我就直接跟房东联系了。私下达成了交易,中介现在向我索要中介费,不给就不让我住安稳。请问这种情况不给中介费合理吗?如果闹事怎么处理?

其他 2019-08-04 05:1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方不用给付中介费用,但要做好起诉应诉准备。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您。
  • 房屋中介最重要的责任就是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房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①房屋的权属情况;②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③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④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 委托人委托中介机构购买或出售房屋,多数是因自身对相关法律、政策以及实际操作的不熟悉,而相信中介机构的专业性,以能够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这种认识基于中介机构进行的专业审查,主要是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及所买卖的房屋进行严格审查。一般认为,中介机构的审查义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房屋产权状况审查。包括房屋的所有权人问题,房屋使用年限问题,房屋是否具有央产房、经济适用房等限制出售因素的情况,是否具有查封、抵押、居住权等权利负担或者权利瑕疵等。(2)房屋使用现状审查包括房屋实际居住人、承租人情况,房屋装修情况、水、电、物业服务费、供暖费交纳情况等。(3)当事人委托资格审查。在签订合同时,房屋产权人或者购买人委托的代理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代理权限。(4)购房者资格审查问题。在当前限制购房的调控政策背景下,只有满足户籍、纳税、已有房屋数量等一定条件的人群才具备购房资格。33]购房人的资格问题成为房屋买卖合同能否实际履行的一个重要因素。
  •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在实践中,即使中介机构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委托人也会拒绝支付或要求减少支付报酬,主要是因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过程中出现瑕疵。特别是在2010年之后,因房地产市场价格急剧上升,国家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等文件,对房屋市场实行限贷、限购、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等多项宏观调控措施。在因房屋新政因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对于居间报酬问题,中介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往往产生争议。
  • 可以选择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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