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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份,我爱人怀孕三个月,因为妊娠高血压需要休息。医院给开具了假条,但公司不批准病假,只可以请事假。再3月-7月休假期间,我爱人需要担负的保险需要提前支付给公司。到7月22号,我爱人怀孕35周+6天,因高血压早产,剖宫产顺利生产。8月到12月休产假,公司给的产假120天,12月1日,我爱人回岗工作。产假期间的工资公司一直没有给发。公司说因为生育津贴现在需要打到个人账户,所以公司的工资就不发放了。我爱人的每月工资3500左右。但公司说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是1200。所以工资肯定没有生育津贴高,个人拿生育津贴就可以了,工资就不给了。我爱人的公司之前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给员工都发放的。公司说因为新的政策,现在只发放一个了,从七月份开始实行的。我爱人正好是7月22日生的。所以只能享受一个。我想咨询一下,以上哪些情况是不合法的。

行政诉讼 2020-02-02 07:2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你好,不合法。。
  • 产假工资规定如下:
    第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1、生育津贴;
    2、生育的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均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计算方法:
    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不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 产假是女职工在怀孕待产或生产期间,停止工作,工资照发的一种带薪假。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产假不能少于90天”,只对女职工产假的期限作出了最低限制,但并没有上限的限制。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往往都会根据我国提倡晚婚晚育的计划生育政策,对符合政策的女职工给予奖励性的产假,女职工实际享有到的产假可能高于90天。
  • 违法,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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