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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事业单位工作三十多年一直都是以国家固定工的身份享受各种待遇,09年6月单位以我原始栏案不全为由解聘了我,解聘前月工资为1680元,仃工仃薪一年后才又以临时工人员安排工作,月工资为596元,为了活命被逼服从,我于96年与单位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几十年来始终在这个单位工作,有工资单为证,单位的说法为;是单位工作人员搞错,误发了我的工资待遇,现已对该工作1员进行了处分,我对单位解聘作为不服,要求依法给于径济补偿,按解聘前月工资算,单位表示,要补偿费的话就不再安排工作,且补偿费按现在每月596元算,最后要扣除以前每月多发部分,这样算来不但不得钱,反而可能要补钱给单位,我不知道有没有这种政策,单位能不能这样算,请各位律师各位领导指导, 谢谢

行政复议 2011-05-26 17:0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一,单位既然已经解聘你了,你就有权要求其给你30多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说的工资是解聘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注意工资的范围:除了定时发的工资外,还包括加班工资和一般的奖金津贴等。 二,既然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就不能单方面解聘你,但可惜你的劳动仲裁时效已经过了,如果想挽回,可以找劳动行政部门试试。 三,你现在的工资,如果是在地级市的话,是低于最低工资了。
  • 该向单位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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