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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8日早上6点05分左右,我与张某某在一个十字路口发生电动车刮擦事故,具体经过如下:当时我骑电动车沿非机动车道自西向东行至上述十字路口,直行的交通指示灯呈绿色,我正常直行,快要行驶至南北向的人行道时,我的电动车车把不小心向左歪了一下,就在此时,张某某骑着电动车从我左后方驶来,想从左侧超车,结果撞上我的电动车车筐又向前行驶出一段距离后,车身向左倾倒,张某某从车上跌落至地面上,紧接着电动车歪倒在张某某身上。张某某受伤,当时我着急有事,给她留下电话号码,让她拍了我的身份证,给她留下700块钱我就走了。第二天她去医院检查,结果是右腿膝盖处韧带损伤,住院治疗,一共住了27天,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都由我支付的,当时没报警,现在双方私了,他们提出的各项赔偿金额共计2万元,我想问,我的责任有多大?这个赔偿金我需要全付吗?该怎样讨价还价?

其他 2016-12-19 20: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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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有交警部门认定,律师认为,鉴于无事故现场,一般各50的责任,对方损失不必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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