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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在医院待产第4日产下一名男婴,产程超过30个小时,期间院方没有对产程延长做任何处理,孩子出生后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产程延长未给予及时处理,产程进展中没有按流程操作。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我想问一下这构不构成医疗事故罪,谢谢您们的帮助。

刑事辩护 2016-12-22 20: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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