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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北京是从哪年开始强制要求企业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保的,我2001年至2004年未交社保可以要求补缴吗,如过单位不给补怎么办

离婚 2019-05-30 15:01 人浏览
共1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具体建议咨询所在地 社保局。如果应补不补可以申请仲裁
  • 您好,一般可以申请,不给补办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 您好,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
  • 你好,可以,人社局投诉
  • 对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保是算累计的,只要在退休前累计缴纳相应的年限,就不需要再进行补缴了,
    但是在一些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等,购房、买车摇号、子女上学等待遇需要外来居民的社保连续缴纳一定时间的记录,其中有的待遇在计算社保连续缴纳时间时,补缴的月份是算作连续的,所以如果中途出现断缴,可以找代理公司补缴来实现社保的连续缴纳。
  •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即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
  • 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而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
      《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 您好,详细情况建议咨询社保部门,如果单位不补缴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也可申请劳动仲裁
  • 请咨询社保部门
  • 可以要求补交
    【追问】单位说国家从2005年才要求必须给员工上保险的,05年以前没有法律规定,所以公司可以不给补缴。
  • 您好,人社局投诉
    【追问】但是单位说是2005年国家才开始要求单位必须给员工上保险的吗,那05年以前的是可缴可不缴的,没有说必须缴啊。
  • 你好,建议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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