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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用人单位签订的1年劳动合同,在2011年4月11日合同期满;我予5月12日提出离职申请,当时想到和用人单位已经没有劳动关系,顾想提出后便离公司,但公司不同意,说我们之间的合同自动延续还有合同在(他所说的合同自动延续在我们签订的合同上并没有标明),仍要我1月后才能离职;和用人单位最终商议在工作2周后离开,但商议后用人单位态度热别差,犹豫工作特别不舒服;我便想请2周假逃避这2周的工作;但我用邮件的方式请假后,现在却说不同意我的请假申请,还说要是5月23日不回公司便对我做开除处分,并扣除5月份的工资。我该怎么办?要是回去工作真是受不了这种气。

仲裁 2011-05-20 08: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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