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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2010年3月份签的合同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为5天。但是这两年公司却一直要我们每周上班时间为5天半制(礼拜六上午上班下午休息)。我们在工资表和考勤表上面其他加班时间却有注明有平时、周六、周日加班工时。这样我们是不是可以借此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公司赔偿我们的损失(比如工龄赔偿,补回之前礼拜六上午的加班费)?

其他 2016-12-26 14:5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您好,这要看你们加班公司是否支付加班费,如果没有可以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合同,如果支付加班工资足额支付,就不能以此解除合同并得到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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