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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所在的公司约定的工作时间是常白班八小时工作制,实际上我们每天加班4~5个小时,经常性月加班达一百多小时,没有星期天和休息日。正常8小时工作时间工资为10元/小时,加班也同样按10元/小时计算,没有按照《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规定的节假日,休息日,延长劳动时间按300%,200%,150%计算加班费和法律法规现在推行的21.75天月计薪算加班i工资,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进行维权吗?期盼您们的回复,谢谢!

其他 2017-01-21 10: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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