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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0月6日在一家公司上班,说试用期3000元,试用期1-2个月。当时也说了,11月1日开始可以收转正工资3900。加班费另算。因长期夜班,身体不适,其中11月共加班40多个小时。11月底我提出辞职,公司称人手不足,要我多上几天班。只至做完11月最后一天离职日期为12月1日。公司也已经在公司群里公布我11月1日开始转正。但我办理辞职时,公司人事以我12月离职为由,11月份的工资只能支付试用期工资。这种劳动局会受理吗?

其他 2016-12-27 14: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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