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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日,我担保了一份建材租赁合同,合同注名了租赁物品,和租赁价格,及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方为xxⅩ项目部,委托代理方签名,但签名人没有委托资格,后该项目部不认可,租金一直没有支付,另合同注名了租赁物名称,发货也是按此发货的,但时隔半年,租货公司又给发货,但发货名称与合同约定有很多不附的,这样能说是前面合的延续吗?此担保有效吗

其他 2016-12-30 15: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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