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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又一次的开庭,合伙人承认了合伙关系,我查了以前的庭审记录忽略了一个重点,在第一次的开庭合伙人说这钱投资在车上了,在此之后开庭就一直说钱被我自己用掉了,这个既然在法庭上承认过了把钱投资到车上了,再说钱被自己私用的话就不成立了吧?在法庭上债主说是把钱给了我的那个合伙人,而欠条是我签的名字,这样是不是能证明钱是大家的合伙债务呢?在最近几日我就准备起诉我的合伙人共同承担债务,听一下您们的建议。

其他 2016-12-27 14: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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