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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想咨询一下 我和朋友合伙开店 但是营业执照法人都是我 开店外债许多的 他现在因为外债不想干了 他有承担债务的责任吗我和朋友合伙开店 但是营业执照法人都是我 开店外债许多的 他有承担债务的责任吗

工商事务 2019-05-08 17: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合伙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且在各合伙人间互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若被拆迁人以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拆迁人可以参照非住宅房屋有关规定适当给予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1) 被拆迁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
    (2) 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
    (3) 拆迁前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4) 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纳税凭证。

    这里所说的适当,是指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至15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 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指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公司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同于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主体是合伙企业,其偿还的担保是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合伙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及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的份额。
    当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同时并存时,就将涉及到债务承担的顺序问题。因为不论是作为债务人的合伙企业,还是作为债务人的合伙人,他们履行债务的担保,在法律上都涉及到了合伙企业的财产与该合伙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二者在履行债务的担保方面有交叉重复的地方,所以二者同时负债时,便需要确定,各自应先拿出哪一块财产来偿还,也即必须确定债务承担的顺序。
    合伙企业的财产首先应该用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有剩余的,根据合伙协议确定的份额进行分割,再用于清偿合伙人个人的债务。而合伙人个人的财产则首先应该用于清偿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有剩余的再被用于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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