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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的3月份,本人在网上招聘找到了一份工作,是属于珠海的一家公司帮深圳的一家保险公司找人在中山的某家医院进行医疗垫付登记工作,4月份开始工作之后,提起合同的问题,珠海公司的联系人曾经答应会签订,在10月20日于微信聊天上说明会当天邮寄,然而日后说合同让律师看过,存在问题,需要修改,12月24日,该珠海联系人通知我因为公司项目问题,岗位撤离,不需要我继续工作,请问,在劳动法上面,哪个单位属于非法用工,我改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才能拿到我该有的赔偿。

其他 2017-01-05 09: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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