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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8年5月4日进入现单位工作,于2010年4月12日起因怀孕请假至2010年12月2日生产,产假135天到2011年4月15日结束,但因生产后体虚贫血故由2011年4月15日起向公司提交病假,但是公司已医疗期超过法律规定为由拒付病假工资,按事假处理,请问以本人这种情况适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的通知》该条例吗?

仲裁 2011-05-22 17: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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