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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7年6月1号在公司开始工作(开车)。跑长途。09年2月20号被解雇。原因是我车运输的铁不干净,被货主找到工司。经理说:开除,工资作废(08年10 月到现在的工资都没开),罚款两万,就这样被解雇了。最后这趟我没出车,应该属于旷工。公司规定罚款200每次。我们08年9月签的合同(补的),时效是2008年1月1号——2010年1月1号。请问,我应得到什么补偿。被押的工资是不是应得到百分之二十五赔偿? 谢谢了!!!

仲裁 2009-02-28 16: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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