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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聘请了物业服务企业,并且签订了委托物业管理合同,但在业主入主之后环境管理非常差,业主极为不满,最后该物业服务企业及时采取了相应措施,并将小区进行了整改,小区面貌焕然一新,但小区委员会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有重新选聘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所以在没有同原有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的情况下重新与另一家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原有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发生矛盾冲突,由于不能能够达成和解,最后业主委员会到让人民法院起诉。业主委员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之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有效吗?

其他 2016-12-30 12: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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