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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2001年6月1被刑事拘留,13日被逮捕,检察机关以贪污和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同年9月一审判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诉后,同年11月二审判决犯贪污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同时被释放。至此已被羁押176天,经过申诉2005年4月再审改判无罪。当事人提出国家赔偿并要求退还错误收缴的所谓赃款。法院一直没有受理。2016年12月一审法院退还了错误收缴的所谓赃款,检察院仍没有退还。请问,立法机关不予受理国家赔偿并退还错误收缴的所谓赃款是否合法?当事人该怎样维权?

刑事辩护 2016-12-30 07: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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